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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内可以安装网络监控摄像头吗?

1618 人参与  2021年03月01日 10:40  分类 : 监控维护  评论

“基于公共利益”、“必要的最后手段”、“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保护”应成为判断摄像头布点是否可行的三项基本原则罗湖监控安装。 监控系统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要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的一些影响性案件中,监控录像多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同时,这又是一个隐私权日益勃兴的时代。在面对政府加大监控设施的布点时,批评和质疑总会如影随形。 近日芜湖免费给出租车安装GPS摄像报警监控系统,同样引起了轩然大波,各方争议十分激烈。新京报“京报调查”显示,有77.5%的网民认为出租车安装GPS摄像报警监控系统“很有必要”,理由是,“要保护司机安全”。22.5%的网民则认为“没必要”,因“要保护乘客隐私”。分歧的存在,显示出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诉求。相信若将调查对象局限于出租车司机,支持率还要更高。 任何制度均有利有弊,完美的制度是难以企及的。对于监控而言,应权衡利弊。若利大于弊,且为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管理职能所必需,就可以适用。问题正在于,监控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却与“保护公民隐私”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监控从表面上看,极易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但监控最大的危害还在于它对私权利的侵犯无法局限在被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2008年,深圳罗湖区一交通监控摄像头,被传出可透过临街的窗户,拍摄到房内主人洗澡、脱衣等场景,并在网上“现场直播”。更早些时候,上海一对情侣在地铁站内拥吻的监控录像,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一时间,舆论大哗。 当然,街头交通监控、地铁出入口监控与出租车内的监控并不能等同而观。正如我们可以在图书馆的大厅里安装监控,但却不能对某人的客厅进行监控一样。当个人处于公共空间里,这意味着他自愿将部分隐私权让渡给了同一空间里的其他人。而个人住所则属私密空间。在“私权优先”的原则之下,除非基于当事人自愿接受,或基于刑事犯罪侦查的需要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个人住所的监控均应禁止。 出租车是否应安装GPS摄像报警监控系统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看待出租车内的空间,以及GPS摄像报警监控系统对于公共安全是否必要。这两个问题同样存在激烈争议。出租车虽为公共交通工具,但因租赁关系的存在,使得乘坐出租车不仅产生了一个交通运输合同,还同时成立了一个空间租用合同。这就像酒店的房间,在租赁期内,也应视为旅客的堡垒---风能进、雨能进、监控不能进。 从保护司机安全的角度来说,对司机本人的监控可行---这也没有分歧,因此不用讨论。但对乘客进行摄像监控则并不是非此不可的“最后手段”。不带摄像功能的GPS监控同样可以保护司机,监控乘客尽管可以提升对司机的保护效果,但由于涉及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那就必须权衡利弊,谨慎决策。 也正因为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的现实冲突,让网民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无纠结。对“你怎么看待‘摄像头式管理’”的回答中,有33%的网民认为“多安装摄像头,才会更安全”,也有15.4%的网民认为,“靠摄像头管理,是惰性思维”。摄像头确实能强化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但这一方式无限制地深入个人隐私权中---至少,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应通过对“监控”的监控,来限制监控对隐私权的侵犯。 总之,“基于公共利益”、“必要的最后手段”、“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保护”应成为判断摄像头布点是否可行的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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